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,规范捐赠及受赠行为,保护捐赠人、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促进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境内外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统称捐赠人)可以向管理处捐赠财产(包括资金、实物、技术、劳务以及其他财产,下同),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。管理处为受赠人,负责捐赠财产的接收、使用和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:
1.符合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;
2.捐赠自愿,且捐赠财产需满足博物馆收藏标准或博物馆工作需要;
3.捐赠者应对拟捐赠财产具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及处置权;
4.严禁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。
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:
1.捐赠人提出捐赠意愿;
2.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,签订捐赠协议,明确捐赠品的种类、质量、数量,捐赠的期限和方式等问题,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;
3.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为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;
4.捐赠人可以无条件或者附条件地捐赠财产。其中,附条件捐赠财产的,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约定条件。
5.对捐赠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表彰或示谢。
第五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,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,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。
第六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制度。捐赠的财产应当用于博物馆收藏、展示、教育及运行等方面。
第七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;对受赠财产,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收据或者凭证。
第八条 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,将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,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。如确需改变用途的,将征得捐赠人同意。
第九条 按捐赠财产价值大小,给予捐赠人不同形式的荣誉和待遇。
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修订之日起施行。
乾陵管理处
2019年12月18日